今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六個國家憲法宣傳日,這也是第二次開展”憲法宣傳周”活動。以“弘揚憲法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主題的“憲法宣傳周”活動正在進行,今天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憲法知識。
我國憲法基本知識和解
我國憲法基本概述
(一)何為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處于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我國現行憲法是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經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 2018年五次修改。
(二)憲法規定了哪些內容?
《憲法》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等重要內容,涉及到生活的各個方面。
(三) 憲法有何作用?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國家權力有效運行機制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的軌道上有效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2、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是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3、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由憲法來規范的和調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解器和安全閥,對于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憲法如何制定、修改及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五) 憲法的基本價為何?
憲法的基本價值是保障人權。憲法的根本目的和價值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其手段主要是設置與限定國家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憲法所未明確授予的權力。保障人權是憲法規定的出發點。
保障人權是憲法規定的出發點,這是因為:
1、對于在人權或公民基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各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和主要內容。
2、憲法關于國家機構及其他問題的規定,也是以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權為指導思想的憲政就是以人權為基本內容和體現保障人權基本精神的憲法的貫徹落實。
二、我國憲法發展簡史
(一)清末
1908 年的《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1911 年《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出臺的最后一部憲法性文件。
(二)民國
1912 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惟一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隨后還有“天壇憲草”、“袁記約法”、“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人民革命根據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
(三)新中國
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 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具有正當性和最高權威性,或者說,實際發揮著正式憲法的功能。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規定了新中國的性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
第二,規定了新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
第三,規定了新中國在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規定了人民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2、1954年憲法
1954的憲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無論是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還是結構形式,都受到了人們的普遍稱贊,為我國以后憲法的修改確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極“左”路線的影響,從20世紀50年代起,這部憲法的實施便遭到了人為地破壞,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閣,難以發揮作用。
3、1975 年憲法
1975年憲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義,它確認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但與 1954年憲法相比,它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4、1978 年憲法
1978年憲法取消了1975年憲法關于“全面專政”的規定,反映了人民要求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強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1975年憲法的極“左”傾向,但對許多是非問題在理論上和政治上還未能分清,所以, 1978 年憲法也沒有完全擺脫極“左”思想的影響,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是一部很不完善的憲法。
5、1982 年憲法
1982年憲法由“序言”及“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四章組成,共一百三十八條。它繼承和發展了 1954 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走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也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完善,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三、我國現行憲法修改歷程
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需要,前四次修改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 2004年進行。這4次修改,體現了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發展成果,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有力推動和加強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證明,我國憲法是隨著時代進步、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而不斷發展的。
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薄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和以往修憲實踐,憲法修改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黨中央提出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二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討論,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和通過。
(一)1988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笨隙怂綘I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確立了我國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1993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提法寫進憲法序言。
●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國營企業”。
●刪去“農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確立“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
●將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鄧小平理論”的內容寫進憲法序言。
●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明確“中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同時“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國的農村生產經營制度,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四)2004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
●在憲法序言關于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將國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將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
●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將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戒嚴的決定權改為“對緊急狀態的決定權”,相應地,國家主席對戒嚴的宣布權也改為“對緊急狀態的宣布權”。
●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增加關于國歌的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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